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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28 生效日期: 1996-01-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1996]4号
 
  我省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新体制运行平衡,调动了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县财政收入规模小,县级所得收入增量偏低,财力增长不能满足正常支出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体现财权事权分级管理、分级决策的原则,逐步增强基层财力,现就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省对市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为解决实行新体制后收入增量重复上交问题,省级财政对各市地以1995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做如下调整: 
  (一)从1996年起,取消体制上解市地3%的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停止执行中央、省和市地本级所属企业增值税25%部分的增量省与市地二八分成的办法,省不再参与分成;对补助市地实行定额补助,不再实行每年递减5%的办法。 
  (二)为了简化结算手续,将各市地体制上解、体制补助及各种基数性上解或补助合并为一个体制结算数,定额结算。 
  (三)在中央实行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按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财政困难县给予一定的财力补助。 
  二、完善县(市)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为了进一步增强县(市)级财政实力,在完善省对市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各市地要积极调整对所属县(市)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优化财力纵向分配结构,努力缓解县(市)级财政困难。 
  (一)省对市地取消上解递增和补助递减后,各市地对县(市)要相应取消体制上解递增和补助递减。 
  (二)为调动县(市)级政府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在收入增量分配方面,各市地不得集中县(市)增值税25%部分的增量;县(市)级的固定收入,各市地原则上不得参与增量分成;市地对县(市)的税收返还系数要按省核定的1∶0.15返还到县,确需适当集中,用于平衡所辖各县(市)财力的,对县(市)的返还系数不得低于1∶0.1,集中的收入增量也要全部用于需补助的县。 
  (三)各市地要认真落实省对县(市)的财力补助,凡省明确到县(市)的各种补助,要落实到县(市),不得截留,更不能以其它任何形式变相从县(市)集中财力。各市地要从1996年起争取在两年内使所属县(市)财政供给人员的人均财力不低于5000元,并逐年有所增长。 
  (四)为减少财政资金的在途时间,各市地要将税收返还资金调度比例核定到县(市),税收返还资金就地留成,不得再以拨款方式向县(市)级财政调度税收返还资金。 
  三、加快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健全乡镇财政职能。 各市地、县(市)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快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步伐。乡镇财政体制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能够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能够保证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发放和基层政权机关的正常运转;能够逐步增强乡镇综合经济实力。凡县域经济较发达、乡镇财政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原则上应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条件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二至三年内逐步向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过渡。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运行机制,促进经济的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新体制确立以后,各级政府要严格按分税制体制办事,做到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各级办各级的事情,自求平衡。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安排上,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不得打赤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既要强化税收征管,努力增加收入,又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勤俭办一切事业。通过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为全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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