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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通用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4-05 生效日期: 1980-04-05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第四机械工业部
发布文号:
现将四机部修订的电子工业通用工种的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发给你们,供电子行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招收培养同类工种工人的有关部门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学徒工的学习期限应该是三年”,“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为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对电子工业通用工种的学徒期和熟练期做了某些调整。现行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本规定颁发后,现有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已经到期或超期的,均可及时进行技术考核,考核合格予以转正,转正后工资一律从转正之日起计发。
附:电子工业通用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
熟练工熟练期限(年)

熟练工熟练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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