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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证券交易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3-27
发布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1)6号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证券交易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中科信哈尔滨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为客户交易提供融资
  经查,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中科信哈尔滨营业部为14位客户交易提供融资,最大融资额为827万元,获利51,448.60元。
  (二)利用个人股票账户申购新股
  经查,1997年6月至1998年12月,中科信哈尔滨营业部利用个人股票账户申购新股,获利222,168.29元。

  二、处罚决定
  中科信哈尔滨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没收中科信哈尔滨营部非法所得273,616.89元,并罚款10万元;对中科信哈尔滨营业部经理胡旭东处以警告。
  上述机构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账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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