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技(一)字第0940144515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台技(一)字第0940144515C号令修正发布第8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八、经费补助及核销:
(一)本案经费补助之编列,以经常门经费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为原则,其余列为资本门经费。
(二)计划经核定后,由项目主办学校,检据报各主管机关办理核拨事。
(三)本经费应专款专用,应依照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确实办理。
(四)计划执行期间,若有特殊情事,需变更计划内容时,应项目报部说明并经本部同意,始得变更计划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