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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密封产品推荐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04 生效日期: 1996-03-04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一、总则
  1.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维修市场和化工企业创建无泄漏工厂的要求,为确保化工生产长周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自愿参加密封产品推荐活动的密封产品生产企业。推荐密封产品范围:机械密封、填料密封、垫片及密封材料。

  3.各化工企业要优先选用化工部推荐的密封产品,从采购环节严把质量关。

  4.密封产品推荐工作由部生产协调司归口管理。
  
二、产品推荐的基本条件

  1.密封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

  3.产品已经过技术鉴定;

  4.产品性能稳定,并符合相应的标准。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化工密封产品推荐申请表(附件一);

  3.单位基本情况(人员、装备、生产能力);

  4.被推荐产品情况(原始数据、技术鉴定报告);

  5.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管理规章制度、相应技术标准及执行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监测手段及售后服务情况);

  6.用户使用反馈意见。
  
四、申报与评审

  1.经自查,认为具备密封产品推荐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填写“化工密封产品推荐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寄化工部生产协调司。

  2.化工部根据密封产品的类别,分别委托化工部密封技术服务站动密封检测中心(设在北京化工大学)、化工部密封技术服务站静密封检测中心(设在南京化工大学)进行密封产品的质量测定。

  3.按“化工密封产品推荐审查评分细则”(附件二)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总得分在75分以上,且产品质量项目得分在30分以上者,其余各项均达应得分的60%者,由化工部颁发“化工部密封产品推荐证书”。
  
五、监督管理

  1.通过文件和有关报刊杂志,定期公布推荐产品目录及其生产企业名单。

  2.推荐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换证,经复查合格后,予以换新证。

  3.被推荐密封产品及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给予警告、通报、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推荐证书的处罚。
  (1)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2)转让或变相转让产品推荐证书;
  (3)逾期仍使用原推荐证书;
  (4)涂改推荐证书。

  4.检测中心在密封产品推荐过程中,不得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检测资格。
  
六、附则

  1.审查人员的差旅费和检验费由受检单位承担。

  2.密封产品推荐证书由化工部统一印制,企业付工本费。

  3.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附:“化工密封产品认证推荐”申请表(略)

附:化工密封产品推荐审查评分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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