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02 生效日期: 1995-03-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9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小组《实施<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补 
充规定 
(1995年3月2日) 


  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调(迁)入和接收的各类人员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仍按原规定的政策办理,不收城市容纳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城市容纳费: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由本市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离退休军官、军队复员干部、转业、退休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军队无军籍退休或退职职工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以及符合国家规定随军条件,经批准迁入北京的驻京军官的配偶、子女; 
  (二)本市贫困乡农业户籍人员与外地农业户籍人员结婚,其外地户籍配偶经批准迁入的; 
  (三)矿山井下、环卫、建筑、市政等特殊行业招收的外地农民合同工,按有关规定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经主管机关批准择优“农转非”的。 
  三、根据有关规定留京或者进京就业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按下列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容纳费: 
  (一)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服务范围内就业的,免征城市容纳费; 
  (二)大学本科毕业生到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等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签有5年以上服务年限合同的,免征城市容纳费; 
  (三)每年评出的省部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5%)并且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免征城市容纳费; 
  (四)1990年入学的北京大学、复旦大学1995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凡在北京地区就业的,免征城市容纳费; 
  (五)凡属北京地区紧缺专业,并列入国家计划的大学本科或者大学专科毕业生,减征95%城市容纳费。 
  四、本补充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小组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