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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工程预、决算审计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1 生效日期: 1995-07-21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监督、管理和合理合法使用建设资金,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结合化工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化工行业,凡属基本建设工程、技改技措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维修工程等的预、决算,均属本规定审计范围。


    第三条    工程预、决算审计的程序为:
  工程签约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经企业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连同施工图和承建单位等级证明、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送企业内审机构审计。
  工程竣工时编制的工程决算书,经企业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连同工程竣工验收单、项目洽谈单、清工记录和工程变更资料等,送企业内审机构审计后方可依据审计结论进行决算并付款。


    第四条    工程预、决算审计的内容:
  1.工程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真实,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则。
  2.定额:定额的套用和基价的换算是否合规、正确。
  3.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算是否合规、正确。
  4.材料价差:
  (1)系数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2)单项找差的材料价格是否符合规定。购料凭证是否合规、真实,是否与当时市场实际价格相吻合。
  5.资料:所提供的等级证明、营业执照、洽谈单、清工记录、工程复更、竣工验收单等资料是否合规、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第五条    工程预、决算审计的依据是:
  1.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定额标准;
  2.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订、颁布的有关建设政策、规定;
  3.国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图及其技术要求;
  4.经内审机构认可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有关证件、凭证,如施工组织设计、等级证明、设计变更表、现场洽谈单等。


    第六条    工程预、决算审计的方法,各化工内审机构应创造条件实行全面审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暂采取抽审法。但对每一项定审工程的预、决算一般采用详查法,必要时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其他有效方法。


    第七条    化工行业企事业内审机构,按审计的工程项目审减额的0.5%到1%提取审计验证费,,计入工程总造价。


    第八条    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地方各化工企业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修订权属审计署驻化工部审计局。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九一年制订的《化学工业部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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