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6 生效日期: 1994-11-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为了有效地控制我市新增摩托车的发展总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自一九九四年起,对新增摩托车上牌额度实行有偿使用,并通过竞购方式收取有偿使用金。现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实行以下暂行办法: 
  一、有偿使用金的来源 
  本市范围内新增的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收取的有偿使用金。 
  二、有偿使用金的使用 
  1、在扣除竞购费用后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 
  2、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10%作为市长备用金,主要用于城市交通管理中应急事项的费用支出。 
  3、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县在本辖区内收取的私人擅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其总额的60%返还给县政府,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交通管理。 
  4、市计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2%,用于弥补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三、有偿使用金的管理 
  1、根据收支两条线分开的原则,有偿使用金由财政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 
  2、凡需使用该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向市计委申报,由市计委审定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并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