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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办理公务人员考绩(成)作业要点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5-11-11 生效日期: 2005-11-1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铨三字第094255506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铨叙部部铨三字第0942555066号令修正发布第2、6、7、12、14、15点条文;增订第21、23点条文;原第21点条文修正并递改为第22点条文
二、公务人员应以年终任职之职务办理考绩(成)。如在十二月一日(以实际到职日期为准)以前调任其它机关者,由新任职机关办理年终考绩(成),并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向原任职机关调取受考人平时考核纪录及其它相关数据,评定成绩;如在十二月二日(以实际到职日期为准)以后始调任其它机关者,应由原任职机关办理年终考绩(成)。
六、考绩(成)清册,应按官等(级别)及年终考绩(成)与另予考绩(成)人员分别编列,如同职务同职等人数超过二人者,应依职务编号次序编列,并确实加注各项计算机代码;如本机关与所属机关人员列同一清册者,应于职称栏注明受考人所在机关,并于姓名栏上方,加注机关代号。台湾省各县市警察机关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应按各警察队、各分局、民防管制中心等机关代号列册。
七、考绩(成)清册之「官职等」栏,应按该职务在职务列等表所列官等、职等及医事级别编列,该职务如分别跨列两官等者,「现支官职等」或「本俸(薪)」栏依受考人所叙定该官等内之职务列等编列。「本俸(薪)」栏依受考人所具任用资格之官等职等(级别)俸(薪)级编列,如其俸(薪)级已达年功俸(薪)时,则「本俸(薪)」栏之俸(薪)级部分应不列,而改在「年功俸(薪)」栏内编列其叙定之年功俸(薪)级。主管机关或授权之所属机关核定结果,应编列于核定结果字段。
十二、各机关考绩(成)案,经主管机关或授权之所属机关核定后,应依铨叙部考绩审定网络报送作业规定办理,并即函送铨叙部铨叙审定。但机关业务性质特殊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以网络系统报送考绩(成)者,应先函请铨叙部同意。依前项但书规定办理考绩(成)者,应检附考绩(成)清册暨磁盘各一份函送铨叙部,二者资料内容、次序,须完全一致,清册应加盖机关印信及骑缝章,如有更正或涂改文字,应加盖校对章。依前二项办理考绩(成),不参加考绩(成)人员免予报送。考绩(成)人数统计表,应照规定格式详确填具,如属另订资位人员,应于考成格式内,增栏容纳之,以便注明人数,并随文函送铨叙部。铨叙部铨叙审定后,以纸本函复报送机关;以磁盘报送考绩(成)者,不再检还磁盘。各机关应即依审定结果至指定网址下载打印,并转文件更新所属之人事信息系统,以维人事数据之完整及正确性。
十四、各机关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缮具考绩(成)通知书时,除叙明核定及铨叙审定之文号外,应就其个别情形,附记教示文字。考绩(成)列丙等以上者,应教示下列文字:
(一)受考人对考绩(成)等次如有不服时,依公务人员保障法相关规定,得于收受考绩(成)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向服务机关提起申诉。
(二)受考人对考绩(成)奖惩结果(晋级、奖金、留原俸级)之铨叙审定如有不服时,依公务人员保障法相关规定,得于收受考绩(成)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缮具复审书经由铨叙部重新审查后,转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起复审。考绩(成)列丁等者,应教示:「受考人依公务人员保障法相关规定,得于收受考绩(成)通知书及免职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缮具复审书经由核定机关重新审查后,转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起复审。」等文字。各机关发给考绩(成)通知书时,应由受考人签收并载明签收日期。各机关或受考人于收受考绩(成)通知书后,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误写、误算或其它类此显然错误者,得填具考绩(成)更正或变更申请表,循考绩(成)案报送程序送铨叙部办理更正。受考人或利害关系人于收受或知悉考绩(成)通知书,且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发生新事实、发现新证据等行政程序再开事由,得向任职机关申请撤销、废止或变更。
十五、各机关公务人员考绩(成)更正或变更铨叙审定案或补办考绩(成)案,经主管机关或授权之所属机关核定后,仍循原考绩(成)程序办理。受考人不服考绩(成)等次之评定,经依公务人员保障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救济后撤销原考绩(成)等次,并经依法另为处分者,应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十四条规定重行办理考绩(成)。前二项更正或变更铨叙审定、补办或经撤销重行办理考绩(成)案,依考绩审定网络报送作业规定办理,均应分别于电子公文、考绩(成)更正或变更申请表或考绩(成)清册内叙明原因及理由,并随案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十一、第九点至第十一点、第十五点第三项及第十九点规定,应于考绩(成)清册「备考」栏内注明事由;以网络系统报送者,应于电子公文或随文检附之名册叙明。
二十二、各种考绩(成)清册、考绩(成)更正或变更申请表及各式书表,应依铨叙部订颁之格式统一印制,以资划一。
二十三、各机关考绩(成)案,以网络系统报送者,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考绩审定网络报送作业规定办理。考绩审定网络报送作业规定,由铨叙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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