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养发〔2003〕28号
京劳社养发〔2003〕2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要求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确定的原则,我市原行业统筹单位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标准应达到19%,鉴于2003年我市企业缴费比例上调一个百分点,调整为20%,为使行业费率平稳过渡,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原行业统筹单位费率未达到19%的,2003年按19%的比例缴纳。自2004年1月起所有原行业统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执行20%的标准(具体费率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执行费率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