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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采标已成为化工改革发展及化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的紧迫问题。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应提高认识,把采标工作与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企业的生产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科研攻关计划中,对采标项目各项计划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新产品开发应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企业技术改造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重点产品采标,且需要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技术改造的,化工有关部门要优先将其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的全过程中,都必须加强标准化工作,技术引进的各个阶段,都应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应有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引进项目要求供方提供的标准资料和技术文件必须齐全;技术引进中获得的有关标准资料,应由引进单位及时编写目录,做好存档工作。
新产品的开发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新产品从实验室研究、设计、试制到生产各阶段,都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积极采标。对于采标的新产品应优先列入各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优先享受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凡已列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计划的采标项目,而实际并没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
三、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化工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为了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采标,提高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的知名度,国家对采标产品实行标志制度,凡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化工产品,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的化工产品,质量稳定且达到相应的水平的企业均可自愿使用采标标志,并对其产品承担相应责任。采标标志的具体申请程序和使用要求,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采标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化工产品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直属企业由化工部受理,各化工企业由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同时报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公司)。对于使用采标标志的化工产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对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化工产品,而实际未达到相应要求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采用国际标准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化工部或地方科技进步奖;对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五、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要围绕采标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推行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的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六、对于化工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必须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七、化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凡是有能力、有条件采用国际标准的,都应采用相应的标准;暂时没有采标的重要产品,要限期采用。
八、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专业协会及有关大中型企业,应通过多种途径,如参加国际会议、出国考察、技术引进及技术交流等,积极收集国外先进标准、资料以及发达国家的公司标准和产品样品,及时翻译、整理最新国外标准目录,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和咨询服务。
九、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