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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航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 2000-12-29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0]53号

  西安航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西安航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标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航标公司自1998年4月8日以来,集中1.3亿元资金,利用179个个人帐户连续买入海鸥基金,持仓量从4月8目的454万单位增加到6月4日的4346万单位,量高时达海鸥基金总股本的87%。同时,航标公司多次利用所控制的不同帐户对该基金作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的假象,使该基金价格从2元升至5.99元(收盘价)。截至1998年7月21日全部卖出,共计获利4678万元。

  二、处罚决定
  航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和《禁止欺诈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二条、第七十四条、《禁止欺诈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对航标公司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4678万元,罚款200万元;
  (二)对航标公司直接责任人赵温良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
  航标公司及赵温良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航标公司及赵温良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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