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立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财务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4 生效日期: 1994-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教财字[1994]33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 
  我市自1993年调整幼儿园所收费标准后,对提高办园质量和办园积极性,增强园所活力起到一定的作用。各区县对市立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根据本区县情况,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经一年多的试行,幼儿园普遍反映办园经费紧张,希望调整政策,缓解幼儿园经费不足的困难。为使幼儿园的收费用于补充办园经费不足,改善办园条件,现将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后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对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足额核定并拨款,不能因调整收费标准而减少应拨款。 
  二、幼儿园园舍及教学设备的修缮和大型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补贴等均应由区县解决,不应由幼儿园负担。 
  三、鉴于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不同,收取的费用标准不同,为有利于一些办园条件较差的幼儿园得到改善,所收取的保育费全部留园,托儿补助费应上缴50%(超收幼儿收取的托儿补助费除外),由区县教育局掌握,用于幼儿园间的调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幼儿园对收取的保育费和部分留用的托儿补助费,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如小型修理、购置玩教具等。 
  五、各区县对幼儿园上缴的托儿补助费一律按11个月计算。 
  六、各区县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使用管理,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七、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