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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8 生效日期: 2005-10-1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2005]第154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跨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广字[2005]2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法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 十三 条、第 十六 条规定,发布标注“XX专刊、专版”字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行为,应予禁止。

  二、对违法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处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交《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核发机关,由其依照《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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