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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使用废旧显像管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 2005-11-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企业从废旧电视机上拆解显像管玻壳翻新加工(一般经过清洗、涂抹荧光粉、加装电子枪、抽真空、打防爆带等工序)生产的“再生显像管”,用于组装电视机销售。检测结果证明,再生显像管安全和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和要求,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为整顿、规范电视机及显像管生产销售行为,禁止使用废旧显像管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并禁止用于生产电视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收集(包括收售),贮存、处置废旧显像管(阴级射线管)的经营活动。
  凡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开业。
  废旧显像管(阴极射线管)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显像管(阴极射线管),属于危险废物。

  二、禁止使用废旧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并组装电视机进行销售的行为;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
  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三、国家鼓励资源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再生利用;鼓励显像管玻壳制造企业回收利用国内废旧显像管形成的废玻璃。回收利用废旧显像管必须先将其屏、锥进行安全分离。

  四、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其他区域。

  五、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六、本公告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附表:涉及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的商品编码如下:
  70112010显示管玻壳及其零件
  70112090其他
  84716012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85401100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1200黑白或单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4000点距<0.4mm彩色数拟图形显示管
  85405000黑白或其他单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5406090其他阴极射线管
  85281310=<16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2016-4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3042-52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34052厘米以上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85281221屏幕=<42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242<屏幕=<52厘米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352<屏幕=<74厘米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1224屏幕>74厘米阴极射线显像管彩电
  85282100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2200黑白或其他单色视频监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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