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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 2003-01-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3]12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直、市直事业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人事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3月1日起,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直、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含退休人员和享受同级待遇的人员,下同)经本单位同意,享受特诊待遇,纳入二级保健对象管理。 
  二、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直、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资金按省直事业单位确定的标准由所在单位缴纳,费用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其单位没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补贴资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待遇由本单位负责。 
  三、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直、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凭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和本人任职资格证书,由单位至师卫生局办理享受保健对象待遇证明。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凭保健对象待遇证明和单位缴费证明办理保健对象医疗证、卡后,方可享受保健对象有关医疗待遇。 
  四、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直、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 
  五、中直、市直事业单位离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医疗仍按原渠道管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的规定 
 
  为做好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保健工作,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7号)要求,根据省委保健委员会决定,现就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省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含退休人员和享受同级待遇的人员,下同),经本单位同意,享受特诊医疗待遇,纳入二级保健对象管理。 
  二、省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资金由所在单位缴纳。其单位没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补贴资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对缴纳医疗补贴有特殊困难的科研单位(开发型科研单位在改制过渡期),由单位提出申请,省财政厅评审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助。 
  三、在长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凭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由单位负责到省卫生厅办理享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证件。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凭省卫生厅办理的保健待遇证件和单位缴费证明办理保健对象医疗证、卡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 
  四、省直事业单位离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医疗补贴仍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6号)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下发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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