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4 生效日期: 2000-11-24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信息字(2000)8号

   第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包括中文站点和英文站点两部分。站点信息发布的主体是证监会(包括会内各部门及派出机构)。

  第二条 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设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采集与发布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 会内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将可公开的非保密性信息以第一时间向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报送。

  第四条 会内各部门报送办公厅的发文,应在签报上标明是否“上网”。

  第五条 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分别为会内各部门及派出机构设立栏目,栏目名称与部门名称相同。

  第六条 会内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对各自栏目中的子栏目设置、信息发布及更新负责。

  第七条 以英文发布的信息,各部门负责翻译,并经审核后送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翻译费用由网站支付。

  第八条 会内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向信息中心国际互联网站发送拟上网信息的程序如下:
   1.会内各部门送文时,应附本部门主任签字的《发文工作单》,同时将上网信息(中、英文)的电子文件,放在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信息管理员信箱中。
  信息管理员信箱地址:网上邻居/整个网络/图书馆/lieyk1/信息管理员信箱
   2.各派出机构将上网信息及经本办主任签字的《发文工作单》一起传真到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并用E-MAIL方式将上网信息的电子文件传给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
  站点E-MAIL地址:csrcweb@zhengmai.com.cn

  第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