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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委托交易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3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网上委托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二、证券公司不得以支付或变相交付交易手续费的方式与提供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的非证券公司合作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三、《暂行办法》同时还对证券公司申请网上委托业务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四、《暂行办法》还对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的业务规程、技术准备和信息披露作了规范。 要求依法开户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委托。
  五、证券公司应制定专门的业务工作程序,规范网上委托,并与客户本人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
  六、证券公司应提供一个固定的互联网站点,作为网上委托的人口网站。还应在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
中国证监会
20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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