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2]139号
京人发[2002]139号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05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按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二、参加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已由北京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每位考生,若需要核对、查询,可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和声讯服务台(16898100)。
三、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将于2003年2月中旬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上公布。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人员可上网查询并打印"领证凭条",持领证凭条和有关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64161760或1605700(收费)
附件:
1、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合格标准(略)
2、2002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合格标准(略)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