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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人员执行公务“三项纪律”和“十个不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5 生效日期: 1998-09-1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三项纪律
  一、依法行政不徇情;
  二、文明执法不扰民;
  三、公正廉洁不谋私。
  十个不准
  不准以情代法,验人情货、收人情税、办人情案;
  不准违反规定扣留货物、物品、账册、单据和人员;
  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不准违反公务回避规定为亲友办理海关手续;
  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钱物;
  不准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
  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和海关费用;
  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宴请及其他娱乐消费活动,因公需在企业用餐时必须与企业普通职工同样标准,并按规定付费;
  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不准打击报复、刁难卡压。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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