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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纪律
一、依法行政不徇情;
二、文明执法不扰民;
三、公正廉洁不谋私。
十个不准
不准以情代法,验人情货、收人情税、办人情案;
不准违反规定扣留货物、物品、账册、单据和人员;
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不准违反公务回避规定为亲友办理海关手续;
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钱物;
不准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
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和海关费用;
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宴请及其他娱乐消费活动,因公需在企业用餐时必须与企业普通职工同样标准,并按规定付费;
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不准打击报复、刁难卡压。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