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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7月10日起,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恢复按税则法定税率征税,其暂定税率停止执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7 生效日期: 1998-07-07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恢复按税则法定税率征税,其暂定税率停止执行(见附表),但对于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订进口合同并于1998年12月31日前(含1998年12月31日)实际到货的,仍准予按原暂定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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