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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3 生效日期: 2002-12-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2]1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意见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我市职业介绍活动,促进社会稳定,现对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及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建结合,创建良好职业介绍秩序 
  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市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肩负起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加大监察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对有固定场所的职业介绍活动,要采取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非法或违规职业介绍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一旦接到举报案件要及时派员查处。同时,市劳动保障局要在做好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布建合法职业介绍机构网络,以满足劳动者求职就业的需要。同时赋予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职业介绍的职能,更好地为辖区内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服务,使非法职业介绍失去生存空间,进一步净化我市职业介绍阵地。经批准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于每年第一季度将证照齐全的职业介绍机构在报刊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守土有责,实行区域管理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要求,认真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求职、招用、中介服务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辖区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各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劳动保障、物价、公安、工商、国土、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统一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清查打击取缔辖区内的非法职业介绍活动。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职业介绍审批制度 
  职业介绍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职业介绍机构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经营机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职业介绍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还规定了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初审权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职业介绍活动。有关部门必须遵守规定,自觉维护我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 
  四、各司其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  条“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无证照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突击清查,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要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招工信息、广告的管理,对提供虚假招工信息者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职业诈骗活动的打击取缔。对于以招工或介绍职业为诱饵诈骗求职者钱财的非法职介机构及个人,或对求职者被地下招工点骗取钱财的举报,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进行查处。对明知是非法职介而为其提供场所的出租屋业主要一并追究其责任。对违法者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服务机构的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汕头市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规定》核定《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对已取得《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的机构超越经营范围、擅自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规定,对未经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招(聘)工广告和信息,一律不予刊登发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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