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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化工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生产更多的优质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出口的需要,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和化工实际情况,特将原《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修订为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的产品,不论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均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主要评选对象有以下三类:
⒈ 代表行业技术发展方向,为国家重点工程及国防军工和科研配套的产品。
⒉ 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好的声誉,具有较高的出口创汇能力的产品。
⒊ 量大面广,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产品。
第二章 评选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领导优质产品的评选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创优规划和年度评比计划、技术条件(含国优)、评比方案(含国优),审批部优产品和审核推荐年度国优评比计划及国优产品。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评优的综合管理工作:
⒈ 会同部有关司局(公司)组织制订创优规划、评优计划、技术条件和评比方案,并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批或审核。
⒉ 会同部有关司局(公司)组织实施创优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监督、处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⒊ 组织指定的监测单位或确认的监测单位按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和检测方法公正地检测,并督促监测单位向本司和产品归口司局(公司)提供准确的检测结果。
⒋ 组织国优、部优产品评选的预审工作。
⒌ 及时向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优产品评比资料,汇报、协商和承接有关事项。
⒍ 会同部有关司局(公司)组织优质产品证书的发放、管理、监督工作。
⒎ 会同有关司局(公司)制订优质产品的抽查和复查计划,仲载有关问题。
第六条 部有关司局(公司)具体负责各归口产品的评比和归口业务的管理工作:
⒈ 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提出归口产品的评优计划、评优规划及评优方案。
⒉ 负责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或确认优质产品技术条件。
⒊ 协同指定的监测单位组织产品内在质量的检测,对申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特别是评优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考核。
⒋ 汇总评优产品的检测、检查结果,推荐出优质产品及相应的企业,并以书面形式把评选情况和推荐意见送部生产综合司。
⒌ 具体负责对优质产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⒍ 按部下达的计划组织好优质产品的抽检或复查工作。
第三章 评 选 条 件
第七条 国内技术装备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 具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个别独家生产的产品,若无国标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标准化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⒉ 具有部确认的相应产品的质量监测中心或监测单位。
⒊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质量指标,部优产品接近、国优产品达到近三年至五年的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⒋ 产品评选时,内在质量检测数据,和评比当年的出厂检验数据的月平均值,达到优质产品评比技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符合《申请化工优质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表》要求。
⒌ 产品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近两个的实际产量、销量已达到评比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⒍ 出口产品应当具有较高的创汇能力。
⒎ 申报优质产品的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到《化工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基本标志》。
⒏ 环境和“三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⒐ 国优产品必须是部优质产品(或在国优产品审定前具备部优产品条件),部优产品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或在部优产品审定前具备省、市优质产品条件)。
⒑ 列入创优规划和年度评优计划。
⒒ 具有注册商标(军用品例外)。
⒓ 必须取得计量合格证(国优二级以上,部优三级以上)。
⒔ 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认证。
⒕ 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⒖ 评比当年不是亏损企业和亏损产品。
第八条 引进技术,对外合作或合资经营的产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 企业已掌握并消化了引进技术。
⒉ 化工机械产品的主机和关键辅机、元器件,化工产品主要原料和辅助材料,国产化率达70%以上。
⒊ 必须采用我国自己的商标。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九条 在创优规划的基础上,部每年九月底前确定次年的评优计划,制订后两年的创优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在十月底前向部生产综合司预报参加次年的评优企业名单。
第十条 根据创优规划,在每年七月底前部制订出次年度的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并根据调整计划,补充制订有关产品的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部有关司局(公司)制订出次年归口产品的评比方案,并送部生产综合司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一月底以前,部下达当年计划评优、评优技术条件及评比方案。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评优计划、评优条件及评比方案,每年二月底向部有关司局(公司)提出评优申请,并抄报部生产综合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
第十四条 根据申报企业名单,部统一组织取样,事先不通知企业,直接在用户、流通领域或生产企业的仓库、现场抽取申报企业近一年(有效期内)生产的样品;具体工作,可由监测单位派员取样、封样、编号,或由有关司局(公司)派人取样、封样、编号;样品由取样人员或被取企业派员送相应的监测单位。明码产品应把标记处理掉,进行封样编号。
第十五条 样品收齐后,监测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内在质量的检测工作;并在当年六月中旬以前将检测数据和评价意见报部生产综合司,同时抄报各专业司局(公司),在行业评比前监测单位不准泄漏检测数据。
第十六条 部有关司局(公司)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特别是对评优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检查主要内容,详见《申请化工优质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表》。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申报国优产品可以免检质保体系;获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申报部优产品可以免检质保体系;均给予满分。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和评选条件的产品,企业要如实填写优质产品报表,其中,国优产品和复查确认产品申请表一式四份,简介表一式十五份、计算机登记一份;部优产品申请表一式二份;《中国优质化工产品手册》简介表一份(以下简称“手册”)。优质产品申请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审核签署意见,连同其它各表应在当年七月上旬报部有关司局(公司)。
第十八条 部有关司局(公司)应于当年七月底以前,将行业评比总结材料和推荐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送部生产综合司汇总、审核。
第十九条 每年八月底前召开创优工作会议,预审当年优质产品及获奖企业,并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核或审批。
第五章 评 选 经 费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优工作的顺利进行,可向申请优质产品的企业收取适当费用作为评优经费来源。
⒈ 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批。
⒉ 具体收费按有关办法办理(详见附件一、二、三)。
⒊ 部生产综合司每年从申请管理费中提取10%作为评优会议费、有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和购买或编印申请表、证书、简介表、“手册”等费用。
第六章 复查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优产品有效期满必须按本办法第四章要求进行复查确认,重新颁发优质产品证书,否则,自然失效;到期失效,企业应停止使用优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优质产品的监督管理,部将委托质量监测中心进行不定期抽查,公布抽查结果。抽查一般应在用户或流通领域取样,受检企业不交纳检验费。
第二十三条 国优、部优产品应持有相应的优质产品证书和奖牌,并可使用相应的优质产品标志,有效期为三至五年。
第七章 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荣获优质产品的企业(或被复查确认优质产品的企业)、地方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化工部门对获得优质产品的企业,应优先供应能源、原材料和提供技术改造资金,并要配合物价部门落实优质优价政策,支持优质产品的生产发展。
第二十六条 获得优质产品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部将给予该企业内部通报、限期整顿,并自通报之日起,停止该企业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半年或一年的处罚。
⒈ 经抽查或复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优质产品指标的。
⒉ 用户反映产品质量不符合优质产品指标,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七条 获得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部将收回或建议收回该企业的优质产品证书和奖牌,并通报全国。
⒈ 经限期整顿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优质产品指标的。
⒉ 在评选优质产品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作弊的。
⒊ 转让、滥用优质产品标志的。
⒋ 发生以下重大质量事故者:
(1)主要质量指标脱标;
(2)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3)因质量事故造成出口产品退货索赔;
(4)因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各品种限额另订)。
⒌ 由于人为的因素和非技术改造而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
⒍ 属国家淘汰产品。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八条 评定优质产品不仅要科学、公正、提高透明度,而且要严肃、认真、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⒈ 各级评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尽职,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否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⒉ 部指定的监测单位的检测工作应具有公正性、科学性、严肃性。
凡营私舞弊者,从严惩处,并取消其检测资格。
⒊ 凡企业弄虚作假、进行贿赂者,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论处,并取消企业申请优质产品资格;已获优质产品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九条 评优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对于违法、违纪者,任何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纪律监察部门检举和揭发违纪问题。举报应实事求是,禁止诬告,否则,后果自负。
化学工业部监察局举报中心电话:201.1604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优质产品的国优、部优产品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十条 部内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务院及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评优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务院及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评优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1日以(86)化生字第785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