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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25 生效日期: 1989-08-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1989年8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司)发(1989)14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市几类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8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7.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8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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