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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原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6 生效日期: 2000-06-26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0]第33号

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员会对原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川仪)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重庆川仪虚假披露财务报告    重庆川仪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显示,1996年度利润总额为3,098.21万元;1997年度利润总额为一1,734.17万元;1998年度利润总额为一482.78万元。    经查,由于重庆川仪少计亏损及多计盈利,1996年的利润总额实际为360.41万元,仅为披露盈利的11.63%;1997年实际亏损2,706.04万元,1998年实际亏损593.15万元,分别为披露亏损额的1.56倍和1.23倍。    重庆川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十条原则,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所认定的行为。 (二)重庆川仪虚假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重庆川仪1996年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5,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89.5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14,950.49万元。重庆川仪在1996、1997、1998年度报告披露,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EJA系列智能变速器,精小型调节阀、数字执行器国产化,电站自控系统配套仪表技术改造,商业自动化系统技术引进,电脑加油机等五个项目,计划投资额14,262万元。重庆川仪披露,1996年完成投资额为8,990万元;截止到1997年,完成投资额8,640万元;截止到1998年,完成投资额8,940万元。    经查,截止到调查时,重庆川仪仅用募集资金投资3,913.77万元用于EJA系列智能变速器、电脑加油机两个项目。原第一大股东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挪用募集资金5,016.25万元,重庆川仪的关联企业借用募集资金1,150万元,其余资金被重庆川仪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及费用开支。    1999年,重庆川仪进行资产重组时,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回购了重庆川仪因募集资金被挪用、借用而形成的不良资产。    重庆川仪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重庆川仪1996、1997、1998年度报告是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披露的,批准1996年度报告的为重庆川仪董事鄢军、郑向行、周军、全明龙(已故)、孔维梁、张春根、袁祥仕、周隆祥;批准1997、1998年度报告的为重庆川仪董事鄢军、周军、孔维梁、张春根、袁祥仕、周隆样、裘玉瑞。
  二、处罚决定
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一)对重庆华立(原重庆川仪)处以警告;公告1996、1997、1998年度虚假陈述行为。
(二)对重庆川仪原董事长鄢军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重庆川仪董事郑向行、周军、孔维梁、张春根、袁祥仕、周隆祥、裘玉瑞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    鄢军、郑向行、周军、孔维梁、张春根、袁样仕、周隆祥、裘玉瑞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重庆川仪及鄢军、郑向行、周军、孔维梁、张春根、袁祥仕、周隆祥、裘玉瑞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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