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 2002-09-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5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减少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建立规范的营销秩序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喜庆活动需要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对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制。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省供销社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省供销社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日用杂品公司,履行烟花爆竹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做好省外货源组织协调、省内经营管理和情况综合等项工作,发挥全省烟花爆竹批发、调控中心作用。凡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的企业与个人,都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接受经营资格的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公安部门发放《黑龙江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黑龙江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然后再到工商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否则,不准经营。 
  县以上供销社是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货源和市场供应,要授权具备经营条件的各级日用杂品公司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实行统一经营。各级供销社要对系统内现有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进行严格的清理整顿,不准将烟花爆竹批发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已经这样做的要予以纠正。 
  三、要按照“安全可靠、适当集中、择优进货”的原则,实行统一定点进货。省内产品由省供销社所属的省日用杂品公司组织市、县日用杂品公司与省内经省公安厅审核确定的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进行产销衔接,签订购销合同;从严控制省外采购烟花爆竹;需到省外采购的,必须到经省公安厅安全招标定点的企业订货,订货合同须经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签证盖章后方为有效。 
  四、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取缔一切非法经营。凡取得经营烟花爆竹零售业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到省公安厅审核确定的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或专业公司进货,并要指定地点、设专柜销售。未取得《黑龙江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外厂商不得直接到省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业务,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理。 
  五、要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各环节的管理,严格履行运输审批手续,确保安全。省内采购运输的,由市、县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省外采购运输的,由省公安厅统一对省供销社所属的省日用杂品公司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省外专用)》和《爆炸物品运输证(省外专用)》。 
  六、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经营管理素质。各级供销社要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业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经常组织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及安全经营、保管、运输和燃放技术等。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强化防范措施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一切危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97]22号文件废止。 
 
 
2002年9月2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