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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特派办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1 生效日期: 2000-05-31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乌鲁木齐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乌鲁木齐特派办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清理规范方案的报告》(乌证监办[2000]13号)收悉。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 123号,以下简称[1999」123号文)和《关于上报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 32号,以下简称[2000]32号文)中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办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总体方案。

  二、同意以下四家远程证券交易网点规范为证券服务部:
  (-)新疆证券公司乌鲁木齐市人民路证券营业部头屯河区户滩营业点;
  (二)新疆证券公司昌吉证券营业部阜康营业点;
  (三)新疆证券公司克拉玛依证券营业部白碱滩区营业点;
  (四)新疆证券公司哈密证券营业部吐哈石油基地营业点。
  新疆证券公司库尔勒证券营业部新华南路营业点等11家远程证券交易网点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撤销。

  三、授权你办审批证券服务部的开业申请。请你办根据[1999]123号文和[2000]32号文的规定,要求新疆证券公司向你办报送保留的四家证券服务部的申请材料,经你办审查合格后,批复其开业,开业批复报我会备案,同时抄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你办在审查中,应根据[1999]123号文中第三条中第四项和[2000]32号文中第四条的内容要求有关证券公司提供书面材料,逐项审查。所有申请及批复文件由你办统一归档。
  证券服务部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证券公司XX证券营业部XX证券服务部。  四、在撤销远程证券交易网点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和化解证券风险。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指导证券公司制定处置预案,实行法人负责制,责成开办网点的证券公司做好投资者的说服工作及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对已出现的风险,要积极采取措施,审慎地加以解决,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取得工商、公安部门的配合。

  五、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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