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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1 生效日期: 2000-05-11
发布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0)30号

 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发展”)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1998年7月1日粤海发展在资产置换公告中披露,粤海发展与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粤海”)同意将粤海发展拥有的上海正大新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餐饮”)40%的股权与深圳粤海拥有的深圳市海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峰电子”)95%的股权进行置换。粤海发展拥有的正大餐饮40%股权作价4000万元,深圳粤海拥有的海峰电子95%的股权按评估后折价1718万元,债权5282元,合计7000万元,双方股权置换后,粤海发展尚欠深圳粤海置换差价3000万元。注入粤海发展的主要资产为海峰电子拥有的苏州粤海广场泰园之全部物业(以下简称“泰园物业”)。
  经查,在粤海发展公告上述内容时,海峰电子不具有泰园物业的产权,深圳粤海未按照协议代海峰电子支付购买泰园物业的货款,并不拥有对海峰电子的债权5282万元。粤海发展披露了内容虚假的资产置换公告,造成该公司1998年中期及该年度财务报告包含虚假利润。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的是粤海发展原董事长丁迅和总经理张庆华,粤海发展原有董事叶成兴、袁安源、冯广夫也负有一定责任。
  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未第(二)项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粤海发展处以警告;
  (二)对粤海发展原董事长丁迅和总经理张庆华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对粤海发展原董事叶成兴、袁安源、冯广夫处以警告。
  上述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粤海发展及上述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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