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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 2002-07-08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2]54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8日 
 
 
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其分管工作范围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督促、检查本部门或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要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和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事故隐患普查档案,做好事故隐患整改、预防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每季度,特别是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前均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部门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加,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密监控,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的主要责任,明确乡镇(街道)专职工作人员,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安全评价、“三同时”(即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生产性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审查、安全投入、事故处理等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坚决杜绝特大事故。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济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审批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中做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工作。 
  (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民用爆破物品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公安交警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重点查处超载、超速车辆,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私自改装车辆,无牌、无照、无证以及有故障运行的车辆。 
  (四)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并督促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建设施工队伍、施工现场、旅客运输和建设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审验和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力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和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管理。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规定的要坚决关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七)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力度,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对于事故隐患严重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旅游风景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各类不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确保游客的有序流动和生命安全。 
  (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施工、防洪、水电生产运行、水保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构件制造单位,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大中型水库安全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严格落实防洪措施。 
  (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办产业及综合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特别要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礼堂、实验室、实践活动基地等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危房和不安全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十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证照审批、登记注册关,对特许行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方可发照,并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变更和吊销经整顿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企业的营业执照。 
  (十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图书馆的经营、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及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都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勒令停业整顿。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采矿和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十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森林防火条例》,针对重点林区、薄弱环节,狠抓野外火源管理,做好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十五)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要强化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加强爆破产品生产线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放使用许可证。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强化煤矿安全监察。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煤矿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标准、安全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农用机动运输车辆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农用运输车辆带病运行、违章载客的现象,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认真检查考核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大安全监察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事故,做好事故批复、结案工作,对重、特大事故要采取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公开处理、公开曝光。 
  (二十)民航、铁路、电力、石油、邮政等行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民航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要强化安全管理、加强飞机的维护保养检查,坚决杜绝飞机带病运行,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旅客登机前的安检,确保安全飞行。 
  铁路部门要保证铁路安全运营,加强铁路沿线的管护,改进平交道口设施,加强管理,努力减少铁路路外伤亡事故。 
  电力运营企业要加强电力设备、设施的维护,确保电力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强化安全责任,严格操作规程。 
  石油公司要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收、发、储、销油品等各主要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增强预防重特大火灾和其它事故的能力。要加大隐患治理的力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邮政管理部门在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特别要加强邮件运输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考核目标 
  (一)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十五”规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目标,层层分解任务,逐级签定责任书,以各地行政首长、安全监督管理局长、行业厅局长、企业厂长(董事长)“四长”负责制为组织保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严格责任制考核制度,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 
  三、考核办法和时间 
  (一)实行“季度自查、年中督察、年终考核”的考核办法。年终考核由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复核,提出考核结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地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检报告报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加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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