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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板车运输收取税费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25 生效日期: 1986-10-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工商局
发布文号:

  遵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我们对全省小板车运输收取税费的问题作了研究。现将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情况: 
  据调查匡算,目前全省用于营运的小板车约有37000辆,其中交通专业运输队有13000辆,农民个体运输户(实际上均参加乡组织的农民运输队)有24000辆。每辆车每年平均营运收入1800元左右。从调查情况看,对小板车运输收取的税费主要有以下六种: 
  1、交通运输管理费,按营运收入1%征收,每辆车每年收费约18元。 
  2、营业税,按营运收入3%征收,每辆车每年收费约54元。 
  3、个体工商所得税,一般按营运收入2%征收,每辆车每年收费约36元。 
  4、个体工商管理费,按营运收入1%征收,每辆车每年收费约18元。 
  5、牌照费,每年更换一次牌照,收工本费1.2元。 
  6、区、乡、队管理费,拉车农民所在的区、乡和农民运输队所收取的费用都比较高。 
  除上述六种税费外,安庆市还多收两种,即安全宣传费和流动人口管理费,每辆车每年收费4元。 
  二、处理意见: 
  为照顾到从事这项繁重劳动的体力劳动者的实际利益,对小板车运输收取税费拟作如下处理: 
  1、保留三种税费: 
  (1)交通运输管理费。基层交通管理部门是直接为运输户服务的机构,其人员工资、费用主要从这项收费中开支。 
  (2)营业税。征收3%营业税是国务院规定的,省里无权减免。 
  (3)牌照费。 
  2、兔收四种税费: 
  (1)2%的个体工商所得税; 
  (2)1%的个体工商管理费; 
  (3)安全宣传费; 
  (4)流动人口管理费。 
  免收上述税费后,每辆车每年可免缴58元,全省减免约180万元。 
  3、区、乡收取的小板车管理费取消,运输队收取管理费应力求合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 交 通 厅 
省 税 务 局 
省 工 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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