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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综合计划处关于加强“十五”期间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2]7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 
  为了更好地实施首都人才战略,落实“十五”时期人才事业发展规划,强化人事计划的调控职能,健全和完善“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新型人事管理体制,形成规范、有力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根据人事部深化人事计划改革的精神和我市新形势下人事工作的变化,现就加强人事计划编制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十五”期间我市人才资源已经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纲要之中,各级人事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人事计划的编制与管理一定要围绕“十五”时期人才事业发展方向,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和改善人事宏观调控为重点,以 
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增强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二、人事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1、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各地区、各行业发展分目标。2、北京市“十五”时期人才事业发展规划和各个人事工作专项计划。3、国家和我市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4、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指标。5、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人才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人事计划是“十五”人才事业发展规划的分步计划,以每年度为一个周期。计划范围为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人事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人才资源总量预期目标,人员增加、减少的情况,人员分布、结构的变化情况以及实现目标的主要方法与措施。 
  五、人事计划的编制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将本部门或单位的“十五”时期人才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分解为年度计划目标,年度计划目标应尽量具体详细,符合“十五”规划的要求,保持与“十五”人才事业发展目标衔接与一致。 
  2、年末对年度计划目标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执行结果,总结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文字报告。 
  3、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新的年度事业发展变化的需要,拟订下一年度计划目标,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向上级机关上报。 
  六、人事计划按照分级调控的原则,实行分层次管理。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人事计划的编制、管理、检查、审批工作,并且按照人事部要求定期上报市人事计划。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的要求,负责本区县、 
  本系统人事计划的编制、管理、检查、审批和上报工作。 
  七、我市人事计划按照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单位是市级行政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八、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单位的年度人事计划以委、办、局为单位上报市人事局,获得批准后执行。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单位在国家和我市人事计划的宏观指导下,自主编制与实施人事计划。年度人事计划以委、办、局为单位报市人事局备案。 
  各个区县人事计划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其人事计划报市人事局备案。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报送年度人事计划报表与报告(报表附后)。 
  九、各级党政机关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人事计划,人员总量不得突破机构改革后编制控制指标。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增加人员,凡符合结构调整目标和招聘条件的,在人员计划上给以充分保证。超编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在一、二年内分流超编人员。非超编单位要注意控制人员规模,在确保对急需高素质人才需求同时,严格控制工勤人员的数量。 
  十、在人员编制及计划内,党政机关按照实有人数核定单位工资总额指标,事业单位按照工资包干或挂钩的有关规定核定单位工资总额指标。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人员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资总额指标。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从社会新招聘的合同制人员要到人事计划部门办理招聘手续,并依据招聘手续,办理被招聘人员的社会保障手续。 
  十二、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弄虚作假或迟报、不报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于未经批准突破指令性人员计划的单位,不批准人员招工计划和核定工资总额指标。 
  本通知从下达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管理办法若与本通知不同,按照本通知执行。请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以及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反馈,以便今后不断修改完善。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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