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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 2000-03-31
发布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0)21号

 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证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以他人名义进行股票自营业务
  1997年至1998年4月,吉林证券总部及下属3个营业部以2,141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102只,其获利2,819.14万元。其中:公司总部以325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41只,获利1,256.28万元;金融大厦营业部以58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9只,获利60.86万元;轻工大厦营业部以26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15只,获利404.61万元;上海吴淞路营业部以1,732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37只,获利1,097.3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
  (二)挪用客户保证金
  吉林证券总部及下属5个营业部,在1997年至1998年4月间,挪用客户保证金20,989.35万元,用于申购新股、垫付企业债券、购置固定资产等。其中:
  (1)公司总部1998年4月30日挪用保证金6,286.68万元;
  (2)轻工大厦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1,331.38万元;
  (3)吉林市解放大路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498.96万元;
  (4)辽源市营业部1997年挪用客户保证金42万元;
  (5)金融大厦营业部1997年6月18日挪用客户保证金571.53万元;
  (6)上海吴淞路营业部1997年8月15日挪用客户保证金12,258.88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
  (三)为客户股票交易透支
  吉林证券松原市营业部1997年9月26日为股民透支余额21.36万元,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对你公司上海吴淞路营业部和公司副总经理祁崇焕分别处以警告;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收回违规透支、清理个人股票帐户,并在6个月内归还挪用的客户保证金。
  吉林证券和祁崇焕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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