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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挪用客户保证金
1998年4月30日,该公司挪用保证金125189万元,主要用于法人股投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
(二)以他人名义进行股票自营业务
1997年1-6月,申银万国4个下属机构以649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43只,获利2529.94万元。其中:
1.1997年上半年,公司交易总部、国际业务部部、上海长宁路营业部借用569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32只,获利2521.60万元。
2.1997年6月11日,武汉营业部使用80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西飞国际',获早8.3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
(三)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
1997年,申银万国下属4个营业部为股民融资44747.11万元。其中:
1.1997年5月14日,上海胶州路部将场内回购拆入的30500万元用于向客户融资。
2.1997年末,总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为客户透支余额14182万元,其中公司合并前遗留透支8451万元,合并后新增透支5731万元。
3.1997年12月31日,武汉营业部为客户透支余额43.49万元,属公司合并前遗留问题。
4.1997年,武昌营业部为客户透支日最大额21.6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四)向上市公司返还股票承销手续费
1997年,该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向4家上市公司返还股票承销手续费300万元,其中:'江西赣能'135万元,'南京中达'100万元,'重庆啤酒'20万元,'承德露露'4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承销办法》第四 十三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和《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对上海胶州路营业部及其原负责人徐卫英分别处以警告;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
申银万国和徐卫英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