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秘庶字第094009663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日宜兰县政府府秘庶字第0940096638号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为使本府公务车辆保管使用及保养维修正常化,俾利车辆行驶安全,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各公务车辆经管使用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平时需做好车辆之保养工作,并详实登载于保养维修纪录表(附件一)。 三、检查类别及检查时间: (一)定期检查: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实施一次。 (二)不定期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得依相关规定做临时性抽查。 四、检查项目及检查标准,如公务车辆保管使用检查表(附件二)。 五、检查时请各车辆经管使用单位指派保管人或使用人,配合检查单位(秘书室等)办理。 六、检查结果,如发现保管使用单位未依规定保管维护,致公务车辆有不堪使用或影响车辆行驶安全之虞者;检查单位得就事实陈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注意事项未规定者,适用行政院订颁之「事务管理手册车辆管理部分」及「本府公务车辆管理要点」等有关规定。 八、本注意事项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