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 2002-06-17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9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并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彻底整治我区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遵循2001年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8.网吧。 
  (二)治理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被责令限期整改,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区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时间为2002年6月至9月底,按照组织部署、检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6月15日至6月30日)。自治区和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在2001年专项治理期间成立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要继续履行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确保领导小组中有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各地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各行政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检查整改(7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要切实掌握存在的隐患及其治理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 
  (三)综合治理(8月1日至8月31日)。公安、经贸、教育、监察、文化、卫生、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的重点,专题研究治理措施,包括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依法取缔、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保障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 
  (四)督查验收(9月1日至9月30日)。在综合治理结束后,地、市、县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总结。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四、治理措施 
  (一)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对已责令补办相应审批手续但到期后至今尚未申报补办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要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内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对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得不到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四)凡属于治理重点第四项内容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五项内容的,有关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逐一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虽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落实《规定》,强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5月20日召开的全区深入宣传贯彻《规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实施;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把专项治理工作与《规定》的宣传、贯彻实施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工作力度,促使各单位树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增强单位自身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宣传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和《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大力宣传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和落实《规定》的必要性、重要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对专项治理过程中查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报道,昭示政府治理火灾隐患的坚定决心。 
  (四)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级人民政府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去年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治理的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市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及专项治理情况验收总结请分别于7月10日、9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771一5702086。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