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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法山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7 生效日期: 2000-02-17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高法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高法山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天津市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达集团)董事高法山在1999年6月20日立达集团董事会通过转让天津国际商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国商)股权的决议后,于1999年6月22日买入津国商股票2000股。

  二、处罚决定
  高法山的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法山处以警告  ,责令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3日内售出持有的津国商股票,若有盈利,予以没收,并在18日内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案。上述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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