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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建军、刘艳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7 生效日期: 2000-02-17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刘任建军、刘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任建军、刘艳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天津市立达国际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国商)监事任建军于1998年12月25日买入津国商股票200股。津国商董事会秘书刘艳于1998年9月9日买入津国商股票1500股,于1999年6月11日卖出。

  二、处罚决定
  任建军、刘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任建军、刘艳处以警告。上述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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