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刘任建军、刘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任建军、刘艳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天津市立达国际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国商)监事任建军于1998年12月25日买入津国商股票200股。津国商董事会秘书刘艳于1998年9月9日买入津国商股票1500股,于1999年6月11日卖出。
二、处罚决定
任建军、刘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任建军、刘艳处以警告。上述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