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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广发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1 生效日期: 2000-01-21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广东广发证券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东广发证券公司(现名为“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1996年广发证券负责吉林吉诺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尔公司”)上市承销业务的是该公司北京建华南路营业部,该营业部在工作中未全面核查吉诺尔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致使招股说明书中包含虚假的公司设立内容,同是也未认真核对吉诺尔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的内容,致使吉诺尔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中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广发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的条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6万元;
  (二)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周惠亮、肖雪生、陈选良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3万元。
  上述公司和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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