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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8 生效日期: 2000-01-18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昝圣达、季风华、程建华、徐建、曹剑忠、昝瑞国、昝瑞林、洪梁、蔡建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股份”)和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综艺股份的违规事实
  1、综幻股份对设立情况虚假陈述。
  综艺股份为了达到发行上市目的,于1995年底通过通州市体改委、通州市政府、南通市体改委、南通市政府取得了江苏省体改委倒作的《关于同意设立江苏南通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2」375号),将批准成立黄金公司的日期从1993年12月30日提前到1992年10月3日。1996年又取得江苏省体秘诀委「1996」322号文件和通州市工商局《关于江苏南通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情况的说明》等文件继续欺骗审批机关。
  同时,综艺股份还通过通州市审计师事务所编造了虚假的1992年资金验证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并通过南州市工商局倒作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通过通州市对外贸易委员会对其涂改后的子公司外商投资批准证书进行确认,掩盖其违规事实。
  2、综艺股份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公告书分别虚增利润和资产230万元。
  综艺股份在1996年申请发行上市时,为了使用每股收益在0.5元以上,该公司的副总经理程建华膝取篡改其子公司南通复盛木业有限公司1995年审计报告附表的方法,使用其投资收益和长期投资分别虚增230万元,从而分别虚增利润和资产230万元。
  (二)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违规事实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在承销综艺股份股票过程中未能发现综艺股份的上述造假行为,致使招股说明书中含有虚假、严重误导内容。

  二、处罚决定
  综艺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第七十条第二项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方法》第十二条一项的行为。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条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
  (一)对综艺股份处以警告,对该公司定代表人昝圣达、副总经理季风华、程建华及董事徐建、曹剑忠、昝瑞国、昝瑞林处以警告,对昝圣达、程建华各罚款10万元,对季风华罚款5万元;
  (二)对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直接责任人洪梁、蔡建华处以警告。
  昝圣达、季风华、程建华应上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
  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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