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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6 生效日期: 2002-05-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5月16日 
 
 
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村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向村民筹集资金和要求村民出工的行为。农民依法纳税除外。 
  第三条 向村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事前预算和上限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年筹集资金按本村总人口计算,人均不得超过15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筹资筹劳超过前款规定限额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基本建设、村级道路修建、植树造林、村办学校校舍维修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可以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六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事前提出,并作预算向村民公布,征求意见后,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过半数的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预算,由村民委员会分摊落实到户,向村民公布,并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收取筹集资金时,除应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中登记外,还应向村民出具符合规定的收据。 
  第九条 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的村民,承担的筹资筹劳应按照本村村民平均承担的水平确定。 
  第十条 收入水平在本村村民人均纯收入平均线以下的军烈属、伤残退伍军人或其他特别困难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其筹资筹劳任务可予减免。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孕妇、分娩未满一个月的妇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在监服刑人员不承担筹劳义务。 
  第十二条 向村民筹集劳务应以出工为主。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可由本人雇请他人代劳,也可按当地用工工资标准向村民委员会交纳以资代劳款。 
  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也不得擅自改变筹资筹劳项目和用途。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公布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应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单独核算,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村民应自觉履行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和标准;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限期履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但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紧急任务确需要农民出劳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退还村民,已用工的,要按当地用工标准向村民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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