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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臣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0 生效日期: 2000-01-10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陈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天河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信达广州天河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建规事实
  信达广州天河营业部原交易部经理陈臣于1996年1月至1997年8月期间,利用3个个股票帐户进行股票买卖,共获利57.89万元。

  二、处罚决定
  陈臣的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第七十二条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陈臣处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没收违规收入57.89万元。
  陈臣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起,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人个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日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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