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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天河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信达广州天河营业部”)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规的特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信达广州天河营业部工作人员***于1998年8月,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删除客户股票交易记录及资金流水帐。
二、处罚决定
***的上述决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九)项的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处以警告;建议信达广州天河营业部对***予以除名。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