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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9 生效日期: 1996-12-09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厅(局、委员会),湖南省经贸委,中国食品公司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的管理,促进国家储备肉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家储备肉操作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消费品流通司。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管理,促进国家储备肉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肉的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单位和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代加工和代储存企业。


    第三条   国内贸易部负责国家储备肉的计划、调拨和管理事宜。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具体操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肉。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储备肉规模、市场供应和商品资源情况,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包括储备地点、储备数量等),由国内贸易部商有关部门编制储备计划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务)厅(局)。


    第五条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和储存库,由国内贸易部按照交通方便、调度灵活、储存安全和便于出库更新等原则,在生猪主产区和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国有食品企业和肉联厂中确定,具体按《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内贸消费字(1995)第176号)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国家储备肉储存库的租赁、储备肉的购进、更新销售等业务,由国内贸易部委托中国食品公司具体操作,有关情况定期报告。


    第七条   国家储备肉的入库价格由中国食品公司按照市场生猪和肉食价格水平,提出一定时期的入库价格建议,经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核准后下达。中国食品公司据此与代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肉入库合同。


    第八条   国家储备肉的在库管理由中国食品公司具体负责,并实行国家储备肉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国内贸易部。国内贸易部将对国家储备肉操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九条   国家储备肉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计划由国内贸易部编制下达,中国食品公司负责具体执行。中国食品公司要提前一个月将更新建议计划和价格上报,由国内贸易部商财政部确定后下达。更新出库的价格一经确定,代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全部货款。国家储备肉更新后的补库由国内贸易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贸易部根据生猪产销情况和国家对市场宏观调控的需要,向中国食品公司下达的紧急调拨令,有关单位必须立即执行。


    第十一条   中国食品公司根据国内贸易部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的国家储备肉贷款规模,具体承担国家储备肉的贷款和还款事宜。


    第十二条   中国食品公司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国家储备肉入库进度情况表》、《国家储备肉回款进度月报表》、《国家储备肉进销存表》报国内贸易部消费品流通司汇集审核后,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中国食品公司要在计划执行季度后的30天内报告上季度国家储备肉的费用发生和收付情况,经国内贸易部审核后正式函报财政部,并同时申请下季度国家储备肉的储备费用。
  国家储备肉的费用执行和拨付情况每年结算一次。


    第十四条   有关国家储备肉的计划、统计等文件及报表均属国家机密,未经国内贸易部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肉计划下达后,有关实施和操作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经计划下达的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储备肉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办法。对模范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通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消费品流通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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