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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12-22 生效日期: 1991-01-1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5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照顾出境旅游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境旅游人员系指参加由我旅游部门组织的赴境外旅行团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 十七条、第 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境旅游人员携带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按短期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对于海关重点管理的耐用消费品,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除出境时经海关核准带出的外,一律不准带进。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批准承办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公司)须将旅游团中持护照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造册并加盖印章,在出境时由旅行团领队交出境地海关备核。

第五条  旅行团人员出境时,应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下同)或口头向海关进行申报,其中持护照的旅行团人员须由旅行团领队负责将《申报单》、护照收齐连同旅行团人员名单向海关交验,办理申报手续。经海关批注、查验后放行。
  上述持护照人员入境时,海关验凭其护照底页的标记或出境《申报单》确认身份,办理其行李物品的验放手续。
  持特殊通行证件的旅游团人员,可分别凭本人证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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