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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县国民教育幼儿班学费补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9 生效日期: 2005-08-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特字第094009890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嘉义县政府府教特字第094009890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一、依据:教育部颁「扶持五岁弱势幼儿及早教育计划」。

二、补助对象:设籍本县阿里山乡,就读该乡核定有案之国民教育幼儿班(以下简称「国幼班」),且当年度九月一日已满五足岁之幼童。

三、补助范围及金额:以核实补助学费(托育费)为原则,就读公立国幼班者,每学期最高不得逾新台币二千五百元整。

四、申请程序:

(一)符合请领资格者,其法定代理人应于幼童入园后二周内填妥申请表(如附表)并检附户籍誊本乙份,向该幼童就读之幼儿园(或托儿所)提出申请。

(二)幼儿园、托儿所应于收费前完成初审,初审合格者应于注册缴费时减收学费(托育费)新台币二千五百元整。

(三)幼儿园、托儿所应将初审合格之幼童资料,登录于「全国幼儿园幼生管理系统」,并打印初审合格名册。

(四)幼儿园、托儿所应于十月十五日(上学期)、四月十五日(下学期)前检齐初审合格名册、申请表、户籍誊本、缴费收据及统一收据等相关资料正本,转送嘉义县政府(教育局)复核后拨付补助款。

五、经费:所需经费由教育部专款补助。但教育部停止补助时,本要点即停止适用。

六、补助条件:

(一)本项补助款得与其它政府部门之不同性质之补助款重复请领。但合计请领总额不得超过该学期应缴之总额。

(二)本项补助款得与其它政府(非教育)部门提供相同性质之学费(托育费)补助款重复请领。但合计请领总额不得超过该学期应缴之学费(托育费)总额。

(三)符合第二点规定及原住民族幼儿就读幼儿园学费补助资格者,应申领本项补助,不得申领原住民族幼儿就读幼儿园学费补助。

七、依本要点所为之申请,涉有不实或其它刑事责任者,移送法办,已领取补助者应予追缴。

八、本要点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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