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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 2002-03-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2]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6日 
 
 
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 
 
  “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消防工作发展较快,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省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全省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结合江苏实际,“十五”期间全省消防工作要按照“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以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落实政府和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完善地方消防法规规章体系,全面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含量;坚持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素质建设;深化改革,不断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消防联席会议等形式,重点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城市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和实施、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多种形式地方消防力量的发展、社会灭火救援联动机制的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和整改等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相应的督查、考评、奖惩机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大消防事业费投入。各市、县(市)政府在实行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单列的基础上,要继续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消防业务费,保证消防工作的正常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购置登高车辆、消防船艇等特种消防装备,提高处置高层、水上等特殊火灾和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 
  (三)认真制(修)订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要按照《消防法》、《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抓紧制订、修订城镇消防规划。省辖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的调整修订工作,并制订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县(市)和重点中心镇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3年底前完成专业评审和报批工作。新城区、开发区、工业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乡镇建设,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今后各地上报审批城镇总体规划时要有消防规划,没有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努力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集贸市场、大中型商场、餐饮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加以整改。对一时确实难以整改又不能保证安全的,应责令其停产、停业、转产,确保消防安全。 
  (五)完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到实处,切实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企业转制、改制后,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将消防安全列入资产保值范围,督促企业将消防工作列入董事会的议事范围。同时,要充分发挥私营个体经济从业者协会、工商联、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做好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居(村)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增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六)加快消防站建设。“十五”期间,省辖市城区要新建标准型或小型普通消防站31个,其中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各3个,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各2个,宿迁1个。县(市)城区面积达到10平方公里以上的,应建设1个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1个小型普通消防站;经济较为发达、镇区面积达到7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乡镇,应建设小型普通消防站。“十五”期末,沿海、沿江及大运河、洪泽湖、太湖等重点水域的南京、苏州、镇江、无锡、南通、淮安、泰州等市要争取建立水上消防站。2002年,全省普通消防站数量要达到应建标准的75%,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2003年底前,省消防部队新兵、士官和干部训练基地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各省辖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特勤消防站,将市模拟训练基地(中心)与市特勤消防站合二为一,添置一些必需的训练设施和器材。 
  (七)加快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建设。2002年全省县以上城市的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应建标准的85%,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力争2005年全部达到标准。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天然消防水源和单位内部消防水源建设。在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中,要注意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等原因造成消防设施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或迁移重建,并报消防部门备案。 
  (八)加强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十五”期间,要按标准逐步配齐消防车辆,及时淘汰更新达到报废年限和不能担负执勤灭火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要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器材。各省辖市的特勤消防站要按规定标准配齐车辆和器材,并配备用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生化袭击等的装备。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要配备4辆以上消防车(其中1辆高[中]低压泵消防车),并至少配备1台性能良好的手抬泵,消防水源不足的地区要配备大吨位水罐消防车。2002年,省辖市城区普通消防中队和县(市)消防大队要按标准配备灭火、抢险救援、消防员个人防护等各类器材;县(市)消防大队要建成空气呼吸器充气维修室,并配备基本的设备装置。南京等特大城市根据需要,可协议租用直升飞机,用于灭火救人、运输抢险物资。公安消防机构要装备必要的防火检查、消防验收、火场勘查等仪器设备。抓紧建成省火灾原因调查实验室。 
  (九)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省、市、县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实现火场通信指挥车与指挥中心数据传输和火场动态图像传输,全面推广运用消防车GPS卫星定位系统。依托公安“金盾工程”,实现省消防总队、省辖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消防大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联网,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加强消防应用软件的开发,提高消防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为部队的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 
  (十)宣传普及消防基本知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社会团体要将消防安全列入公益宣传的范围,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法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将消防法法规和安全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内容,融入“四五”普法、“创建文明城市(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中,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普及消防知识,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定期开放消防站、设立消防因特网站、举办“11·9”消防日活动、组织大型消防主题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消防知识。通过实物、图片、音像资料、多媒体、灾害模拟与处置演练等形式,形象生动地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常识。 
  (十一)加强职工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各行各业要把消防安全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工种)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四、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消防监督工作需要,认真清理现有消防法规、规章,抓紧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完善我省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推进我省消防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十三)积极推进消防监督管理改革。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据《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划分并严格落实辖区消防监督管理的责任,加快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监督管理的方式,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健全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监督。消防执法活动要做到依据准确、内容全面、程序严谨、法律文书完备。继续加强对消防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中介服务质量。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改消防产品生产许可为消防产品应用监督管理。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采购消防产品和消防设备,建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制。 
  (十四)加强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部位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配齐消防设施和器材。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公安消防机构列管范围以外的其它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齐建筑消防设施。公安消防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建筑消防设施建设过程中严格把关,对已投入使用仅未安装建筑消防设施或者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完善建筑防火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设计、审核、施工、检测、验收等各个层次和环节的消防安全责任。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消防队伍战斗力 
  (十六)深化执勤训练改革。全省公安消防部队要根据现代灭火救援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从难从严”的训练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执勤战备制度,完善各项灭火救援程序,加强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保持高度战备状态。进一步加大科技兴训力度,改革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模拟训练基地(中心)设施的作用,提高训练的科技含量。对各类器材装备特别是新型防毒抢险装备和消防员个人防护器材,要制定操作规程,加强经常性训练,使消防官兵掌握装备器材的性能,能熟练操作使用。不断完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化学灾害事故、跨地区等六大类灭火救援预案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作战计划,开展灭火战术研究,规范各类火灾、事故的扑救、处置程序和指挥要领,做到既能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减轻火灾。事故损失,又能有效保护灭火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加强与社会灭火救援联动单位的联系,进行联合实战演练,提高联动机制的应对能力。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地方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 
  (十七)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素质建设。全省公安消防部队要坚持“从严治警”、“素质建警”,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部队整体素质。积极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从地方高等院校选拔具有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才进入消防干部队伍。“十五”期末,全省消防部队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比例要达到90%,其中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要达到70%以上。建立健全消防部队干部晋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实行先培训、后晋升,先培训、后上岗。进一步提高防火、灭火岗位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保留骨干,稳定队伍。重点充实加强基层一线防火灭火力量。 
  (十八)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市、县两级要积极建立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统一领导管理和调度指挥的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专职消防队,充实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新建立的消防站和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乡镇消防站。继续巩固和发展具有江苏特色的以乡镇公安派出所保安队为依托的专(兼)职消防队。消防任务较重的大型企业,要按照《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城乡要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组织。 
 
 
省公安厅 
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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