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劳社[2002]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属于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按2000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7%调整。其中,退休人员增加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职人员增加额低于40元的,按40元增加。月基本养老金的口径,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审批程序
这次增加待遇,由企业填报《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待遇花名册》(附件1)和《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待遇审批表》(附件2),经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增加待遇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报告,连同《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统计表》(附件3)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筹措资金,至迟于4月15日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
1.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待遇花名册(略)
2.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略)
3.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统计表(略)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