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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鲁劳社[2002]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属于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按2000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7%调整。其中,退休人员增加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职人员增加额低于40元的,按40元增加。月基本养老金的口径,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审批程序 
  这次增加待遇,由企业填报《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待遇花名册》(附件1)和《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待遇审批表》(附件2),经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增加待遇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报告,连同《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统计表》(附件3)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筹措资金,至迟于4月15日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 
  1.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待遇花名册(略) 
  2.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略) 
  3.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统计表(略)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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