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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2 生效日期: 2000-11-1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法字[2000]第264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粤工商法字[2000]5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时,凡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其立案、结案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有权批准。
                      二000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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