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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 2002-01-18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我市在部分区、街道、社区开展了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做好社区就业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进一步促进企业改革,现就推进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按照“总体设计、整体推进、重心下移、服务规范”的工作思路,以政府为主导,将劳动保障纳入市、区(县)、街道(乡镇)、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和发展规划,并向社区延伸,强化社区作用,用两年时间,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形成机构健全、队伍精干、业务规范、服务优良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依托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内容 
  1、设立工作机构。在街道(乡镇)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为街道(乡镇)内设的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人员编制在街道(乡镇)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配备工作人员3-5名,从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 
  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从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工作人员1-2名。 
  聘用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 
  2、明确工作职责。 
  在街道劳动社会保障科的指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主要负责: 
  (1)为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2)开发就业岗位,管理辖区内劳动力资源; 
  (3)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 
  (4)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5)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参保工作; 
  (6)开展就业援助和生活保障服务,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7)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业务工作; 
  (8)完成其他劳动保障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负责: 
  (1)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从业状况和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健全业务台帐; 
  (2)搜集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 
  (3)促进非正规组织就业,提供就业援助; 
  (4)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劳动保障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所)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工作职能,随着劳动保障社会化工作的推进逐步到位。 
  3、落实服务场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服务场地由街道(乡镇)负责安排,服务场地面积一般为80-100平方米,内设服务窗口和职业指导室、档案保管室、监察室;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安排适当面积的服务场地,设置服务窗口。 
  4、提供设施和经费保障。按2001年市政府对已试点的两个区、四个街道、八个社区居委会有关人员、设施配备及经费补助的精神及标准,由市、区两级政府核定该项劳动保障社会化工作经费。 
  三、实施步骤 
  到2002年底,在50%的街道、乡镇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街道所属的社区居委会原则上要同步推进。到2003年底,在所有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各区要根据市总体安排,提出本区的实施方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江宁区和各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我市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把劳动保障工作职能向街道和社区延伸,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仅为发展社区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供抓手,而且为企业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变企业办社会的状况创造条件,也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增添了活力。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走出一条具有南京特色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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