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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赞助体育活动企业广告用语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6 生效日期: 1999-12-0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广字(99)第31号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增加广告词语认定范围的请示》(体经济字(1999)466号)收悉。赞助体育活动企业的广告宣传,请按《关于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1999)第30号)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体育活动提供主要赞助的大型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可以在广告中使用“××合作伙伴”的内容,如“××企业--中国奥委会合作伙伴”;

  二、为体育活动提供装备和产品的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可以在广告中使用“×××专用产品”的内容,如“中国奥运代表团专用产品”;

  三、为体育活动提供一般赞助的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可以在广告中使用“×××标志特许使用产品”的内容,如“亚运会标志特许使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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